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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

来源:小奈知识网


忠府办发„2010‟144号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0年11月8日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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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 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忠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渝府发„2010‟78号、渝办发„2010‟203号、渝办发„2010‟269号及渝国土房管„2010‟381、384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细则。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县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统筹规划原则、依法自愿原则、合理补偿原则、统一管理原则、用途管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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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县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和指导做好转户居民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土地整治中心为全县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审核工作; (二)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复垦整治工作; (三)筹集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复垦整治资金和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工作;

(二)做好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农用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二章 退出办理程序及补偿标准

第七条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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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和转户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并在所在社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土地整治中心、集体经济组织分别与农户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

(三)审批。县国土房管局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实施。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经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县土地整治中心及时将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复垦点打包,编制复垦方案,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实施复垦。

第八条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及标准补偿:

(一)农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对其拥有合法房地产权证书并且结构完好的房屋按照忠府发„2008‟35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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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合法产权房屋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补偿,一户只能获得一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购房补助费为在县城购房的每人补助4000元,在乡镇购房的每人补助2000元,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集中供养,其退出的承包地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可在城镇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国有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购买。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转户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章 整治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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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国土房管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通过财政拨付资金,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县金融机构通过贷款,支持县土地整治中心筹集农村土地复垦整治资金。

第十二条 县土地整治中心将退出的宅基地纳入年度复垦计划任务并组织实施。每年分两期实施复垦。

第十三条 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县土地整治中心可将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

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县土地整治中心负责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第十四条 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县国土房管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退出的宅基地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县土地整治中心通过地票交易统筹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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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整治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县土地整治中心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收购,也可用于全县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六条 通过地票交易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补偿费的,经土地、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财政投入资金或储备适量国有土地取得出让收益等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七条 县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9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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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农村土地退出农房及构(建)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名称 房屋或构(建)筑物结构 钢砼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砖墙(片石)瓦盖 补偿单价 310 260 210 170 150 140 120 80 40 42 24 250 5 10 4 3200 35 10 4 单位:元/M、M、个 23备注 农 房 砖墙(石棉)瓦盖 土墙瓦盖 土墙石棉·玻纤瓦盖 土墙毡盖(含棚盖) 简易棚房 条石(M3) 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计算,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计算。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补偿。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层高以后墙为准。 水井 水泥(M) 机井(个) 石板(M2) 3 构 筑 物 地坝 水泥(M2) 三合土、土(M2) 钢架薄膜(亩) 条石·坚石 (M3) 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坝,不论三合土或土地面,不补偿。 钢架大棚 粪池蓄水池 水泥(M3) 土(M) 3农民自建室内的粪坑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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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宅基地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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