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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规定

来源:小奈知识网


发票管理规定

总则

1、为规范本公司发票管理,杜绝发票遗失、发票破损、已开具的发票送交不及时等现象,降低公司财税风险、保障公司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公司发票管理规定。

2、本规定中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适用范围

我司向税务机关购领的发票

3.2、我司开出的发票

3.3、我司收到的发票

4、发票管理部门为公司管理部财务科

二、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购领

由公司财务科设专人根据每月的经营状况及发票耗用量按相关规定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购领;

2、发票的保管

2.1、 财务科设置专人(一般为发票购领人)保管,配置保管发票的专用保险柜;发票必须保持完整、票面清洁。

2.2、财务科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发票的开具

3.1、业务部门与客户对账确认后作成的结算表或对账单为开具发票的依据;

财务科在接到结算表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出发票;

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财务科应建立客户、供应商档案,设置发票登记簿,做好发票去向的备查登记。

4、发票的作废及核销

4.1、发 票作废的管理要求

4.1、1当月发票出现填写错误时,应先在发票开票系统将该发票进行作废操作,再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所有联次均要完整保存。

4.1、2如发生发票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在收回原发票所有联次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4.2、发票的核销管理

4.2、1已填开发票存根联,应填写《用票户领购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表》,及时到税局过行验销。

4.2、2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向公司财务科报告,财务科在接到报告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3、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必须按月时行装订,作为重要的会计凭证进行保管。

三、发票的送达及跟踪管理

1、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到财务科签收已开具的发票;

2、 业务部门将发票送交客户时应当取得客户发票接收人员的签收确认;

3、以邮寄方式送交客户的,必须交由信誉良好、安全性高的快递公司进行邮寄(如EMS、顺丰),必须向邮递公司收回发票签收记录并取得客户发票接收人员的签收回函确认;

4、发票送交客户后应于一个月内向客户收回该笔款项,如未能在期限内收回款项,应向客户发出对账函或催款函以提示其付款

四、 收到发票的管理

1、发票收取的要求

1.1、业务部门指定专人接收供应商送交的发票,并做好发票的备查登记;

1.2、接收发票的人员应对接收到的外部发票进行确认,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验收、签批和签字后,送交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对因经办人员责任,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抵扣期限,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保持发票票面清洁、完整。

4、附则:罚则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造成发票严重损坏或遗失的,对相关经办人员处以发票金额25%

的罚款。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管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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