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期票据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二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九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八条 3 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注册要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五条 1 发行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 承销主体 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4 序号 项目 注册机构: 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三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第八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注册文件: ➢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 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 注册规则》第十七条 ➢ 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注册规则》第十八条 送交文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交易商协会下注册规则》第十九条 设办公室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接受注册: 注册规则》第二十条 ➢ 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 ➢ 有效期2年 序号 项目 重新注册: 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发行要求: ➢ 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 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注册失败: 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 40% 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 在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四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五条 财务要求5 及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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