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为了提升职工队伍素质,规范用工制度,提高职工工资待遇,根据国家及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聘任
第三条考评人员。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本工种或相近工种十年以上;考评员必须具有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
(二)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考评人员资格由人力资源部挑选,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呈报表》一式两份;学历证书、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本人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考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
考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
考评人员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评审工作时,必须佩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考评员胸卡。
第七条考评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 (一)须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
(二)应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3~5人组成,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历。
(三)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考评小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考评人员在亲属或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评审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考评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核规程、考场规则;考评人员有权独立行使考评权利,有权对考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科建立考评人员档案。考评人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其提出综合评价报告,经公司签署意见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决定是否保留其资格。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统一命题。鉴定试题必须依据《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鉴定试题分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第十二条统考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由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启用的国家题库中提取试卷清样;非统考工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命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审定后使用。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的印制、发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和办法执行。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并接受试卷编制部门的监督。开考前启封试题,应有两名以上监考、考评人员在场,仔细检查试卷的密封情况,一旦发观失密,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补救。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条件与考务程序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为主的制度。公司每年集中组织一至
二次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五条鉴定对象:公司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岗人员。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执行。 (一)不转岗情况下的报名条件: 1、初级技能鉴定:
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在本技术岗位工作满二年者均可申报初级技能鉴定。 2、中级技能鉴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技能等级鉴定:
(1)各类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毕(结)业生从事其本职业(工种)满两年者;
(2)本职业工种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 (3)取得初级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以上者。 3、高级技能鉴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本工种的高级技能等级鉴定:
(1)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以上者;
(2)本职业工种的统招本科毕业生。 4、助理技师评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参加助理技师评审: 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满一年者。 5、技师鉴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技师资格考评: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及以上,经本职业(工种)技师培训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学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技校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工种)助理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及以上者;
(3)具有高中及以下学历,取得本职业(工种)助理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五年及以上者;
(4)、取得硕士、博士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分别满7、6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计算评审年限)。
6、高级技师鉴定:
(1)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五年以上者,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2)已获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①技艺高超,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招绝技,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和预防排除重大事项隐患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
②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重要影响的;
③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金牌、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或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的;
④荣获过国家和省级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 (二) 转岗情况下的报名条件:
(1)原无任何技能等级的员工,转岗满2年可报现工种初级工鉴定;有本工种专业的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的可申报中级工鉴定;
(2)原取得技能等级初、中级证的员工,变换工种在现工种从业三年及以上的,可申报现工种的中级工鉴定;
(3)原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证的员工,变换工种在现工种从业五年及以上的,可申报现工种的高级工鉴定;
(4)、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讲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者,可申报本职业(工种)技师;
(5)、取得工程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连续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可申报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
(三) 国家新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按相关申报条件办理。 第十七条申报程序。
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按鉴定通知要求统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 第十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审查申报鉴定人员的资格,向审查合
格者收取鉴定费,(签发准考证),并明确有关考务事项。组织填写《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省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和《省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分类统计表》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场准备、组织和管理考务工作,填写《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名册》,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员巡视,对鉴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应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确需在公司外进行的,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确认确需在外进行的,批准后方可进行。专业技术知识考试采取限时闭卷笔答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典型作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生产或用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
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每个试场应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监考员须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守则,维护考场秩序,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签字负责。考核成绩由汇总记分员登记填写,考评组长、汇总记分员均应在成绩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
第五章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是我国公民就业、用人单位录用、劳务输出、境外就业法律公证以及国家规定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登记造册,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定的要求编制证书软件,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和《省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省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知识考试成绩表》、《省职业技能鉴定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表》,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定后,打印职业资格证书,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到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证书验印:
(一)在证书鉴定考核机构处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
(二)在发证机关处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印章; (三)在证书照片右下角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
印。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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