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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申请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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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民政部印发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属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

个人申请设立博物馆,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设立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章程草案;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藏品清册。

民办(包括个人办)博物馆审批、登记部门及程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博物馆,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查和业务指导工作。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持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查文件,依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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