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资助教师出国进修协议书 甲方:重庆理工大学 法定代表人: 刘全利
联系人: 熊慧婷电话: 68667377 乙方:(赴国外学习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部门: 联系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e-mail: 丙方:(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及与乙方关系)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为适应甲方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实现甲方跨越式发展的目标,由重庆理工大学作为签约甲方,与派出人员乙方及其保证人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学习、进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接受乙方的申请并根据选拔结果,同意乙方由甲方派遣以 身 份赴(国家)学习,其期限为 个月。(以国外邀请函期限为准,自出国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二条 甲方承担的义务
(一) 对乙方公派出国进修资格进行审定。
(二) 乙方出国进修学习给予必要的指导,为其办理出国手续提供帮助。 (三) 为乙方保留在第一条规定的出国期限内的国家统发工资、烤火费、清饮 (四) 为乙方保留出国期间的人事档案关系。 第三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一) 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学习期限内回甲方工作并连续服务3年。
(二) 于离境前10天以上到学校外事、人事和财务部门办理好相关的离校手 续,完善《重庆理工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离校手续程序》。
(三) 在国外学习三个月后应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向甲方 提交全面报告,填报《重庆理工大学公派出国留学回国人员进修学习汇报表》,并面向全校师生做一个关于海外见闻的讲座。
(四) 在国外学习期间,无论因何种理由需中止、终止学习期限,改变学习单 位或学习内容,提前或延期回国,均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五) 保证不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活动。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四条 如乙方违约(包括第三条第1-4款情形之一),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 金及赔偿金。违约金为1万元,赔偿金为 3 万元。
第五条 如乙方服务年限未满离校(含辞聘、解聘、调出等),乙方应按与甲方
如乙方回甲方的服务年限未满3年,还应在办理离校手续时,交纳第五条所规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第六条 如乙方违约,丙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丙方每月工资中扣除乙方应 赔偿费用等。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乙方如出国逾期不归,甲方可随时单方面
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 诉讼,适用我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出国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留学期限结束按期回甲方 工作并至约定的服务期限满。
第十条 本协议解释权归重庆理工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两份存档,乙方、丙方各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 (公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月 日日期篇二:出国(境)留学进修协议书 - 上海财经大学人事处 上海财经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协议书
上海财经大学(简称甲方)与上海财经大学 (学院、系、部、所) (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境) 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境)留学/进修,乙方接受甲方派遣。
第二条 乙方为 公派出国(境)人员,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国(地区)学校留学,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自出行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 。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本校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享受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有关待遇,并为乙方提供的有关费用为: 。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按期回国(境)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六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境)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境)服务,留学期间每三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第七条 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境)后十日内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并在一个月内通过email将抵达及留学进展情况告知学校人事处(shizi@mail.shufe.edu.cn)与所在部门。乙方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
第八条 乙方无论因何理由需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九条 乙方留学期满后,应在2周内向甲方报到。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书 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公派出国(境)人员留学情况汇报表》。
第十条 乙方留学期满后,未在2周内回国(境)并向甲方报到的,视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逾期1个月以上未归的,人事关系转入校人才交流中心;逾期3个月以上未归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有责任回国(境)后服务期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相应延长。出国期限为3-6个月的(含6个月),服务期延长2年;出国(境)期限为7-12个月的(含12个月),服务期延长3年;出国(境)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服务期延长5年。乙方如违反此条规定需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各类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 1
违约金=(服务期─已服务年限)*壹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复印件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进修所在国(地区)的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乙方有权向中国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进修所在国(地区)的有关部门进行交涉,或通过中国的人民法院或留学/进修所在国(地区)提起诉讼,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出国(境)前向甲方缴纳按期回校保证金(已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收取保证金的国家公费留学/进修人员除外)。出国(境)6个月(含6个月)以下的交纳人民币壹万元,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交纳人民币贰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乙方按期归校后,甲方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若乙方逾期不归,则其所交保证金由甲方没收,以抵违约金。 第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由本校学院(系、部、所) 同志(职称或职务)为乙方出国(境)留学/进修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人应为非直系亲属),保证乙方认真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经济责任,即从违约之日的下月起,每月扣除保证人10%的工资,直至扣满本协议规定乙方应赔偿的有关费用为止。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自甲方、乙方、乙方的保证人三方签字后,待乙方正式出国后生效。签字各方在此声明并确认:均已仔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充分理解,承诺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规定的服务年限期满时止。
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乙方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篇三:交换留学生进修协议(研究生)
长期交流(交换)生赴境外学习协议(研究生)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北师大)和_________________大学的交流协议,我校 学院(系) _____级_________________专业 同学将作为交流(换)学生赴该校进修。
一、进修期限: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个月 二、进修期间内,该交流(换)生将享有以下待遇:(打“√”条款为该生享受的待遇) [ ]1.免除境外大学的学费。 [ ]2.享有奖学金(标准:)。 [ ]3.免除境外大学的宿费。 [ ]4.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流(换)生在境外大学进修期间须承担除上述第二款中打“√”条款所述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
四、交流(换)生赴境外期间必须加入当地的医疗和意外伤害等保险。 五、校内手续
1. 交流(换)生为北师大注册学生,赴境外进修期间保留北师大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含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并按北师大规定交纳学费。
2. 交流(换)生按期返校后,从返回后第二个月开始发放普通奖学金。如遇国家有关奖学金政策的变动,则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3. 交流(换)生离校前,须按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离校手续。
4. 交流(换)生返校后,不再参加在境外学习期间所属学年奖学金的评比,以后可继续参评。
六、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
1. 交流(换)生在境外大学所学课程应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似或相近。 2. 交流(换)生须在到达境外大学一个月内,将所选课程的名称、学时和学分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院系所,院系所认可后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3. 交流(换)生在境外大学完成学习后,由境外大学的国际交流部门将学生的成绩单寄回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4. 学生返校后,由学生所在的院系所同研究生院共同进行所学课程学分的认定。 5. 交流(换)生须达到北师大对研究生毕业的所有要求,并按照原计划的留学期限返校后,方可获得北师大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七、交流(换)生赴境外大学进修期间及返校后,必须做到以下事项: 1. 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自己在境外进修期间的安全及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2. 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如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受当地或境外大学处罚的同时,也会受到北师大校规校纪的处罚。
3. 维护北师大的声誉,不做有损北师大和境外大学交流关系的事。
4. 定期(每月一次)同北师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相关老师联系,以便学校了解交换生在境外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如遇特殊情况,及时通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5. 如无特殊情况,不可申请提前终止留学项目。
6. 按照原计划的境外学习期限在返校后一周内及时办理返校手续,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留学报告》。逾期不归者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学生声明:我已仔细阅读并将遵守以上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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