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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规定

来源:小奈知识网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 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 (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

2、 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 3、 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

装饰装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

(规范)的要

4、 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求,

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事故)问题。

(事故)鉴定实施监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 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 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的监督

(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名称和住所

2、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 及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人以上,并取得个人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 鉴

定能力证书》。

4、 具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相关的技术设备与仪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力确认,并接受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坚持科学、准确、 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范)

为准绳,做到依据充分,判断准确。

第三章鉴定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 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工作的需要;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或具有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 称,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70周岁;

4、 取得经《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第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质量事故 鉴定任务。

第十一条 鉴定人员调出或退出原单位,须向原单位交回《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 故)

鉴定能力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鉴定人员必须保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客观的态度、坚持秉公办事、 遵章守纪。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单位(人)的具体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的范围和内 容;

热爱中华人民

(事故)

(规

(事

2、 初始调查: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具有建设工程质量 关技术人员两人以上(含两人)。收集调查和分析有关建设工程的原始资料 程地勘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等

(事故)鉴定能力的相

(基本建设手续、工

),并进行现场查勘。

(涉及地基基础及

3、 查勘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状时,如确认该工程存在重大设计问题

主体结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组织有 承担设计审查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出具相应设计审查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 故)

鉴定报告的附件。设计审查单位应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时,如确认需要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时,可委托检 测机构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 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持有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 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 按委托要求进行检测,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 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川

(事

(事故)鉴定报告的附件。检

5、 鉴定评价意见:对调查、查勘、审查、检测的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确定 其质量状况及危险程度等级,并出具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鉴定依据;

3、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现状或具体情况; 4、 产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鉴定报告应有鉴定人员签名及能力证书编号, 的鉴定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纠纷,可先行协商解决或提请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若协商、调解不成,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

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鉴定机构对出具

(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

提起司法诉讼的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鉴定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各方必须如实提供工程有关 资料,以作为鉴定判断的依据,提供单位 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委托单位

(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鉴定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以及因过错导致 鉴定结论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核销其鉴定能力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一条 本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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