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大唐国际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发电公司)专职消防队管理,提高战斗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中国大唐福建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大唐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承担宁德发电公司内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与现场监护等工作的专业化队伍。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所在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应接受宁德发电公司的监督、检查、管理,同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安全监察部是宁德发电公司消防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德发电公司专职消防队的管理。
第二章专职消防队的设立与职责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与建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专职消防站的规模和专职消防队的编制,报中国大唐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宁德发电公司根据消防工作需求,组建一支26人的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消防站分为标准型消防站和普通型消防站二种。宁德发电公司设立为标准型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标准及技术性能见附件。 第十条宁德发电公司消防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管理、考核。
(二)依据公安部《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监督专职消防队的执勤、防火巡查、灭火救援、业务训练。
(三)将专职消防队管理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实施消防设施、器材维护、检修、检测提出配置标准和购置计划。
(五)监督制定专职消防队防火检查方案。
(六)监督专职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职责
(一)在宁德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掌握和熟悉企业生产过程,现场建构筑物、设备名称位置、重点防火部位等。负责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三)对本企业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有效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
(四)进行消防巡查,纠正违章,做好巡查记录,将巡查结果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汇报。
(五)负责重点防火部位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的现场监护。
(六)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灭火作战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承担本企业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完成本企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消防队长职责
(一)在宁德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主管领导下,负责专职消防队的队伍管理,组织全队人员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灭火技能和体能训练,定期组织实施灭火作战演练,不断提高专职消防队防火业务水平和灭火作战能力。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查找消防隐患,及时报告安全监察部。
(三)加强值班备勤管理,保证人员24小时在岗,确保接警准确,出警迅速,灭火及时有效。
(四)负责指挥专职消防队灭火作战和火灾现场保护。 (五)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灭火作战预案,健全防火档案。 (六)负责动火现场防火安全监护工作。 (七)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宁德发电公司消防站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责任区内适当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段。
(二)其主体建筑距厂大门、食堂、大型会议厅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
(三)消防站应设置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部位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米。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厂区道路。
第十四条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第十五条消防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数量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第十六条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八条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
(一)车库设备用车位及修理间、检修地沟。修理间须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不宜靠近通信室。
(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排除发动机废气的设施。 (三)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消火栓。
第十九条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标准型消防站应设训练塔。
第二十条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执勤战备与教育训练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按照《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要求,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的有关规定,健全专职消防队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正规的学习、训练、执勤等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应实行昼夜执勤制和执勤队长负责制。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指挥员、战斗员、驾驶员和通讯员组成,执勤队长由本队领导轮流担任。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加强节、假日执勤。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交接班时应实行以执勤人员、灭火剂及执勤车辆、通信设施等执勤人员装备运行状况为主要内容的交接班制。如交接班时接到紧急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出动,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二十四条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战备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战备教育、紧急出动、战术与技术运用、装备完好、预案熟悉、物资保障准备等内容。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应根据执勤战备的需要,制定灭火作战、抢险救援的总体预案,并针对关键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制定专项预案,每季度至少演练一次。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各类消防装备及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制度,建立相应的档案或台帐,编制维修保养计划并严格执行,确保其随时处于战备状态,接到火灾(灾害)报警能快速有效投入灭火救援战斗。
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应按规定办理有关使用手续,不得用于非执勤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等无关的活动。举高消防车、进口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实行准驾制度。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应掌握所在企业消防水源、道路情况,建立消防水源、道路分布图、档案卡和检查记录,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应结合企业的特点对全体指战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人员强化服务和服从意识,培养严格的组织纪律和顽强的战斗作风,为执勤训练、灭火救援、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三十条专职消防队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公安消防队执勤业务训练的有关要求,对新上岗的执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三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的方针,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及灭火救援需要,合理组织体能训练、技能训练、战术训练及联合演练。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教育训练计划和考核体系,做到月有计划、季有考核,并建立完整的教育训练档案。
第五章火灾扑救与抢险救援
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随时做好战斗准备,一旦接到火灾(灾害)报警或出动指令,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开展灭火救援。在宁德发电公司厂区内,从报警人挂电话开始计时,白天5分钟,夜间6分钟必须赶到火场。
第三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独立实施灭火救援时,由本队指挥员指挥;灭火救援现场设立指挥部时,专职消防队的最高指挥员参与指挥部工作,汇报灭火救援现场情况,提出灭火救援对策和行动方案,听取指示,指挥专职消防队贯彻执行。
第三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在火灾扑救中,应树立“准确、迅速、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的战术思想,坚持“救人第一”和“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迅速有序地开展灭火救援战斗。
第三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到达火灾(灾害)现场后,应立即组织现场侦察,合理布置灭火救援力量,积极抢救被困人员,疏散保护贵重物资,及时组织火场供水,有效利用火场破拆、火场排烟等辅助措施。
第三十七条当灭火救援过程中可能发生爆炸、毒害物质泄漏、油品沸溢、喷溅或装置、设备、建(构)筑物倒塌时,应采用安全有效的战术措施。当发现险情征兆,无法控制和消除,威胁参战人员生命安全时,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十八条专职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还应积极参加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重大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在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战评,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报告,并认真整理接处警记录、现场原始记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资料,建立灭火救援档案。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承担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与紧急抢修、现场动火、大型集会活动等有可能发生火灾及人员伤亡情况下的现场监护工作。
第六章消防人员条件与消防建站人员配备标准 第四十一条宁德发电公司担任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消防人员应实行军事化管理,要求人员年轻化、专业化,并取得专业消防技术培训证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德;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
(一)管理干部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 (二)队员年龄在25周岁至35周岁; (三)身高不得低于1.65米; (四)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志愿从事消防工作。
(六)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消防队员。
第七章专职消防队的保障
第四十二条宁德发电公司应为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搬运车辆和消防队员防护器材。
第四十三条委托承包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人员费用(包括工资、保险、服装等)应参照本地区同类工作人员收入水平。
第四十四条委托承包形式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消防人员在执勤训练、灭火战斗、抢险救援、现场监护等工作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由承包单位负责。
第四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车辆器材装备、人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应列入企业财务预算,费用预算需经大唐国际安全环保部审核后由财务部以预算形式下达。
第八章常规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管理 第四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对宁德发电公司的常规消防设备和系统(包括:消防沙箱、消防铲、消防箱、灭火器具、消防车、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进行统一管理;对以上消防设备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联系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验,确保消防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建立管理档案。
第四十七条每日应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一)检查灭火器保险栓是否完好。保险栓一旦开启,干粉、泡沫灭火器经检查后未被使用,应重新固定保险栓,
继续投入使用;如若已使用,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气体灭火器保险栓一旦开启即视为失效,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
(二)检查灭火器压力表,干粉、泡沫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或者黄色区域,应查明原因,并且及时更换。气体灭火器检查时发现重量明显减轻(减轻5%),或者有明显使用痕迹的(喷嘴变色),应及时更换。
(三)检查灭火器可见部位防腐层的完好程度,轻度脱落的应及时补好,明显腐蚀的应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耐压试验合格者再进行防腐处理。
(四)检查灭火器可见零件是否完整;有无变形、松动、锈蚀(如压杆)和损坏,装配是否合理。
(五)检查灭火器喷嘴是否通畅,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或更换。
(六)检查消防器材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保护措施是否正常。
(七)每日检查消火栓有无泄漏情况,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20%;发现泄漏应及时联系检修。
(八)检查灭火器时,手提式以及推车式灭火器的橡皮喷管如出现深度裂痕应及时更换。
第四十八条定期检查
(一)每季对常规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应粘贴季度检查标签,月检查记录表,发现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更换、维护;并做好记录。
(二)每周应对消防水龙带和水枪检查一次,发现丢失和损坏时要及时补充和更换。
(三)每周应对消防沙箱、消防铲检查一次,发现丢失或河沙减少的应及时补充。
(四)灭火器应定期进行水压试验,干粉以及气体灭火器一般5年一次。泡沫灭火器一般2年检查一次,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标注检查日期。
(五)灭火器定期水压试验压力:气体灭火器,干粉、泡沫灭火器。
第九章消防车用于非消防工作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内容为:“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应按规定办理有关使用手续,不得用于非执勤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等无关的活动”。为了规范消防车用于非消防作业行为,确保车辆交通安全、保证迅速出警,特制定本规定。
(一)宁德发电公司专职消防队配备战斗消防车两台,消防指挥车一台,归口管理部门为宁德发电公司安监部。安监部负责人、消防主管对其行使调度权。
(二)使用消防车应严格遵守宁德发电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厂内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
(三)因生产、基建、经营等工作需要,消防车用于非消防作业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或事后补办,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火警,消防车应及时投入火险扑救。
1.使用部门填写使用申请单,注明工作任务,使用区域、目的地,使用开始时间,使用结束时间;使用部门按以下顺序进行审批: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安监部部长或消防主管,公司领导;
2.消防车用于厂内生产、基建等检修工作时,使用部门应对使用过程进行全面危险点分析,对参加工作的消防队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且在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内签字;
3.消防指挥车需要出厂区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宁德发电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必须持有宁德发电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颁发的“准驾证”。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宁德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唐国际宁德发电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宁德发电发电制{2015}15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建立专职消防队申请表
2.消防车使用申请单
附件:消防站车辆数量、标准及技术性能
附表1:
建立专职消防队申请表 单位 地理位置 建站 标准 人员 数量 建队规模 (车辆配置、年度费用、合同关系) 单位领导: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申请理由 分 公司 专业公司 审核意见 单位领导: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大唐国际 审批意见 单位领导: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表2:
消防车使用申请单 用车部门 工作任务 用车时间 使用区域 部门领导 安监部 用车人等人 联系时间年月日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驾驶员 公司领导 备注: 消防车使用申请单 用车部门 工作任务 用车时间 目的地 部门领导 驾驶员 安监部 公司领导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用车人 联系时间年月日 备注: 附件: 消防站车辆数量、标准及技术性能 消防站类型 消防车辆数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干粉消防车(大型) 品种 水罐或泵浦消防车(大型) 举高消防车(大型) 抢险救援通信消防指挥车(小型) 3 消防站 标准型消防站 普通型消防站 3 1辆 1辆 0辆 1辆 0辆 132 8000 0辆 1 0辆 132 8000 技术性能发动机最大功率(kw) 最大装载质量(Kg) 出口压力(Mpa) 水罐消防车出水性能 流量(1/s) 水罐消防车出泡沫性能(类) 举高消防车额定工作高度(m) 1 40 A、B 30 20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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