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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
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标 签】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地﹝2005﹞535号【发文日期】2005-12-07【实施时间】2005-12-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牌照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2006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税)征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期时间安排
2006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期为2006年1月1日至3月10日。为保证纳税人能够及时缴纳税款,在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期内各代征金融机构部分联网营业网点节假日照常办公。 二、征收方式
2006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采取以金融机构代征为主、税务机关自征和其它代征单位代征为辅的方式。
各代征金融机构在柜台代征的基础上,开展网上、电话(固定和移动)、自助终端等形式代征税款。
三、代征单位的确定
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2006年继续扩大代征范围,除委托农行、工行、北京银行、招行、北京银联五家金融机构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外,增加中国银行和邮政储汇局共7家金融机构开展代征工作。各代征金融机构代征的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四、逾期缴纳税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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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于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系统的问题
各局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系统操作手册》进行操作,杜绝由于征收人员的疏忽造成错误数据的发生,更不得擅自修改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在征收工作中发现有关业务和系统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涉及面广,历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且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各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征期的顺利进行。
(一)各局应根据市局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协议》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主动与代征单位及相关部门协调,做好税款代征的培训、辅导与委托代征工作。凡需再签订代征协议的,将签订的代征协议报市局备案。
(二)各局根据《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做好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所需各种票证领用与结报工作。
(三)为了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各局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在保证与市局宣传口径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广泛宣传,并做好《通告》的张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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