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公司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将⼯程发包给⼄公司施⼯,约定⼄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私下约定的⼯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程价款的⽀付时间。7⽉1⽇,⼄公司将经竣⼯验收合格的建设⼯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直拖⽋⼯程款。关于⼄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1,000万元垫资应按⼯程⽋款处理
B.有权要求甲公司⽀付1,000万元垫资⾃7⽉1⽇起的利息C.有权要求甲公司⽀付1亿元
D.有权要求甲公司⽀付1亿元⾃7⽉1⽇起的利息【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建设⼯程施⼯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第⼆款规定,当事⼈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程⽋款处理。本题中,甲公司与⼄公司未对垫资进⾏约定,因此,应按照⼯程⽋款处理。
选项C正确。《建设⼯程施⼯合同解释》第⼆⼗⼀条规定,当事⼈就同⼀建设⼯程另⾏订⽴的建设⼯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程价款的依据。据此可知,甲公司与⼄公司之间应按照⼀亿元结算⼯程价款。
选项B.D正确。《建设⼯程施⼯合同纠纷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对⽋付⼯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可知,⼄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付⼯程⽋款利息。另外,该法第⼗⼋条第(⼀)项规定,利息从应付⼯程价款之⽇计付。当事⼈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程已实际交付的,应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据此可知,⼄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付1,000万元垫资(按⼯程⽋款处理)⾃7⽉1⽇起的利息及1亿元(⼯程⽋款)⾃7⽉1⽇起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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