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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来源:小奈知识网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正确答案:D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276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276条之一,该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刑”,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因此,A、B选项均是正确的。依照《刑法》的规定,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选项D,《刑法》第276条之~第3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无论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均是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并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故D错误。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

2. 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正确答案:A 解析:《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可见,《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即“罪行极其严重”。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不能仅仅为了法律的权威、威慑力或者纯粹依赖民意判

处死刑。因此B、C、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正确答案:C 解析:《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派生原则: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禁止类推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排斥习惯法是成文法主义所要求的。因此,③的说法是错误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者、法官、司法者和侦查人员都必须遵守的,因此①②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是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所以④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4. 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正确答案:C 解析: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应为、能为、不为。所谓“应为”主要是指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

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A选项中,甲没有积极救助武某的作为义务,B选项中乙亦不存在作为义务,因此A选项和B选项均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不选。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D选项中,虽然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足够的危险,丁不存在作为义务,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错误。C选项中,丙的泳技良好,贺某不善游泳,但是丙出于炫耀的目的,擅自将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这一先行行为足以使贺某的生命遭受危险。因此,当贺某溺水,丙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5.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正确答案:D

解析:故意与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种罪过形式,这也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之一。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需要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后者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但不具有上述犯罪故意的内容。A选项中围观者单纯大喊“怎么还不跳”的做法即属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具有犯罪故意的内容,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B选项的司机并非故意想把行人撞死,而是急于回家,认为闯红灯不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从而导致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犯罪,B项错误。C选项中,行为人之所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因为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妻子是孪生姐妹,而且被害人处于熟睡之中,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已所实施的行:为不合法,会产生危害后果,因此也不能构成故意犯罪,C项错误。D选项中,明知他人在自已家中吸毒,而采取放任的态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故意犯罪,D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6.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C 解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目前关于因:果关系的通说是“条件说”,根据“条件说”,如果甲没有与崔某发生争吵,没有攻击其肩部及屁股,则崔某的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二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有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甲并没有伤害崔某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是错误的。由于甲与崔某素不相识,甲对崔某本身的特殊体质不可能知悉,因此也无法预见自已的行为会导致崔某死亡的结果,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崔某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意外事件,B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7.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B 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的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A选项中,罪犯顾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顾某之所以激烈反抗是出于自保的本能,因此:不存在防卫的前提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A是错误的。B选项中,齐某已经取得财物,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B是正确的。C选项中,不法侵害并未对合法权益造成紧迫性的侵害,因此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C是错误的。D选项中,丁虽然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但是不存在时间的紧迫性,同时超过了防卫的限度、因此丁也不成立正当防卫,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8.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在主观上是出于杀死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杀乙的行为,在拿刀刺死乙的过程中,虽然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但此时乙已经受伤,如果甲想继续杀乙的话,完全可以继续实施其他杀死乙的行为。但是甲选择了放弃,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主观上放弃了继续杀乙的想法,并将乙送往医院,经过治疗,乙的生命得以保全,即甲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故B选项正确。但是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9.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坚持共犯的极端从属性理论还是限制从属性理论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方争议较大。通说认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犯罪,并非一概认定为间接正犯,当被利用者有一定辨认能办时为共犯,否则为间接正犯。具体到本案,16周岁的乙应15周岁的甲的要求参与抢夺作接应,在这种情形下,应认为乙与甲成立共同犯罪。由于甲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的主体条件,对甲不能以抢夺罪定罪量刑。因此A、B、C的说法是正确的。甲、乙通过抢夺的方式已经将被害人的手提包据为已有,犯罪过程已经结束,已构成抢夺罪既遂。乙虽然由于害怕将手提包扔在草丛中,但是这是对赃物的处理行为,不是犯罪过程中的主动放弃行为,因此不能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所以D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

10.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正确答案:B

解析:承继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议。目前学界通说是肯定说,即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后行为人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自已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对于加重结果的承担,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具体到A选项的情形,甲已经将陶某打成重伤,张某是临时加入抢劫的,所以重伤属于加重结果,张某无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乙明知道黄某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帮助其完成犯罪行为,因此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所以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购买他人盗窃得来的汽车,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丙与李某不存在共犯关系,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96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此丁和职工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11. 《刑法》第49条规定: 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 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D 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条对死刑适用对象作出限制,即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其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适用死刑。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羁押期间还是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对其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甚至自然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类限制适用死刑的对象,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为了防止这一条款被滥用,该条款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形予以排除。本题直接考查法条,正确答案为D。

12. 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

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正确答案:D 解析:《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_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甲犯三种罪,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为39年(超过了35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15年,因此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因此,A是错误的。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本案中,甲因走私武器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并处罚金20万元,共涉及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三种附加刑。这些附加刑应当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合并执行,因此,除了主刑之外,甲还应被判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因此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没收财产和罚金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13. 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 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 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 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核准。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D 解析:《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50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

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本题直接考查法条,正确答案为D。

14. 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C 解析:甲作为海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拒不回国,符合《刑法》第109条的规定,构成叛逃罪。同时,甲为了寻求庇护,将自已所掌握的国家秘密擅自提供给某国难民署,而这些秘密是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严重危及我国的国家安全,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因此,A和B的说法是正确的。由于甲实施的两个行为是独立的行为,并没有牵连关系,因此应当数罪并罚,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C。

15.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正确答案:B

解析:A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A项错误。B选项中,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从主观上乙是出于故意的心态,而该行为已经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以驾驶机动车辆撞人的危险方法,并且导致撞翻他人汽车并致2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项正确。C选项中,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丙醉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由于丙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又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C项错误。D选项中,丁在繁华路段飘车,致使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而死,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16.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和B项均涉及转化犯的问题,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既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狱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A选项中监管人员的殴打行为,已经导致被监管人骨折,因此应依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因此,A项错误。《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导致被害人伤残的结果。B选项中的行为即符合转化的条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选项中被摘除器官的人是不满18周岁的人,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项错误。D项中,因违帮规,黑社会成员承诺并同意截断自已的1截小指头,由于其对被侵害的权益有处分权,因此排除犯罪成立,

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17.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C.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正确答案:C

解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女属于妇女的范畴,其有权决定是否发生性关系。如果违背其意志,与之强行发生关系,则成立强奸罪。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因此,B选项中强迫他人在采石场劳动的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该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C是错误的,当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捡拾流浪儿童后又出卖的,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应成立拐卖儿童罪,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C。

18. 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正确答案:A 解析: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已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A选项中顾客送到干洗店的衣服,对于放在衣服中的钱财,甲作为老板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甲将钱款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A是正确的。B选项中,乙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应收货款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侵占罪,因此B是错误的。C选项中掉在飞机座位底下的钱包是乘客遗忘的,应当推定为由航空公司的机组成员保管,等待乘客认领,因此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以C是错误的D选项中客人将礼品寄存在前台让朋友自取,实际上和宾馆形成了保管关系,宾馆是礼品的实际占有者,而丁作为前台的服务员,是宾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礼品据为已有,

成立职务侵占罪。因此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19. 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

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 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

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 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正确答案:C 解析:《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即构成窝藏罪,因此是错误的。所谓包庇,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真正的犯罪事实,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比如作假证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现场等。C选项中,甲为了使乙逃避法律追究,编造乙、丙是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的事实,意在帮助乙逃避法律追究,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B、D均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20. 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

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显然,该解释中的“使用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给非国家工作人员使用的情况下,应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同时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但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完成,构成既遂。乙主动归还的行为仅是积极退赃的行为。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

21.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法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因此,A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因此,B是错误的。值班警察严重不负责任,延迟出警,致使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C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40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因此,D选项中的市政府基建负责人构成该罪,而不是玩忽职守罪。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22. 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的理解。我国刑事诉讼主要有三大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3)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体现了立法者对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视。题干中内容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即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体现出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选项A表述正确。选项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说法错误,其权利与义务应为对等关系,排除。选项C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主要是指结果和过程的公正,与题意不符。选项D公正与效率理念也与题意不符。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23. 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

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

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刑事诉讼三大基本理念为:(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3)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其中公平与正义是两大理念所共同追求的价值,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题中公安机关主持和解并建议检察院从宽处理,在发挥司法功能的基础上,克服了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

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24. 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正确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据此,A选项、B选项均错误。但是,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据此,C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其代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等行使诉讼权利。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25. 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法条的理解和记忆。《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第l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曰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可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利,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据此,并非辩护人收集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故选项C错误。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旨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据此,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26.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 D.共同犯罪的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直接考查法条。《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另外,第269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7. 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直接考查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综上,从法条直接可知C选项为正确答案。

28. 下列哪一选项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羁押

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正确答案:B

解析: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

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自,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20l 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已有罪”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一第5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这些表明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29. 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下列哪一处置是违法的?

A.甲于当月6日上午10时前被送至看守所羁押

B.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考虑通知家属有碍进一步侦查,决定暂不通知

C.甲在当月6日被送至看守所之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讯问 D.讯问后,发现甲依法需要逮捕,当月8日提请检察院审批

正确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3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题中A、C、D皆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3条将有碍侦查情形细化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B选项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属于不予通知的情形,故“决定暂不通知”违法,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

30.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正确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据此,选项B正确。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而非“应当”,故A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故C错误。被保全财产只

能是被告人的财产,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31.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需要重新鉴定的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正确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 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故A、B、D选项为延期审理的情形。第200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据此,C选项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32. 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正确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已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A、B、D选项涉及的案件只要符合第208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即可适用简易程序,C选项为第209

条明确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33.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

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直接考查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

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选项D表述正确。A选项“可以”不讯问被告人错误:B选项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才“应当”听取其意见;C选项中“应当”应改为“可以”。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34.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选项A中“应当”错误。第24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故选项B正确。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故选项C、D错误。综上,本选题正确答案为B。

35. 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正确答案:B

解析: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故A选项不是新增内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故B选项为新增加内容,当选。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2012年《刑事诉讼法》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相对原法条增加了“决定”为

修改内容,并非新增,故C、D不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36.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 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正确答案:B

解析: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其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271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故A选项和D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应征得同意”的表述错误,应为听取相关意见。第27l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故C选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

37. 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正确答案:A

解析: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确定了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以及方式等基本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选项BCD表述正确。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对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而不是撤销案件,选项A表述错误。综上,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

38.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正确答案:B

解析: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l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A选项错误,申请主体应为人民检察院,B选项正确。第281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C项由基层法院审理错误。第283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D项“中止审理”表述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39. 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C.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

D.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正确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 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选项A中应为“应当”听取而非“可以”听取:选项B中应为“应当”附卷而非“可以”附卷,故排除A,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40. 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是物证或者书证

正确答案:A

解析: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最初收集到

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主要用以印证主证据,增强主证据的证明力,无需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故C选项错误。一般而言,补强证据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故D选项错误。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

来源。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41.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起诉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此种材料,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A.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B.建议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补充侦查 C.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查

正确答案:B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从法条直接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B。

42. 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正确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第14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据此,ACD选项皆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B选项符合司法解释中

关于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的规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43. 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正确答案:C

解析:依据《公务员法》第31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故A选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2项规定,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故B选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32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C选项正确。依据《公务员法》第29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44. 根据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评估行政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关于此评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评估应当定期进行

B.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C.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直接依据

D.评估同样适用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

正确答案:A

解析: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故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适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45. 起草部门将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该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应报经下列哪一机关同意?

A.起草部门 B.国务院办公厅 C.国务院法制办 D.国务院

正确答案:D

解析: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故答案为D选项。A、B、C均为干扰项。A选项的起草部门通常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B选项的国务院办公厅是向上将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机构。C选项的国务院法制办是接受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备案的机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46.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正确答案:B

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某死亡,李某的妻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不是以李某代理人的身份起诉。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l款,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B选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选项错误。依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选项错误。且此时增加了一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47. 经传唤调查,某区公安分局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为由,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传唤孙某时,某区公安分局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 B.传唤后对孙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C.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市公安局申请

D.如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A

解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故A选项正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故B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l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故C选项错误。公安机关并非垂直领导体制,相对人既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所以C选项的表述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行政处罚属于治安处罚,还必须满足《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条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要被处罚人提出明确申请,并满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的法定条件:“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D选项只是表述为“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缺少上述限定性条件,是错误的。可否暂缓执行

治安处罚是一个多次考查的重复考点。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48. 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实施查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B.对公司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对公司逾期缴纳罚款,质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拨其存款

正确答案:D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该条第7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制作现场笔录。而查封是一种经典的最常用的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以,A选项正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题干中的处罚措施显然超出了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范围,故B选项正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质监局对其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执行罚。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质监局无权强制划拨相对入账户内的存款、汇款。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

49. 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委托

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

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D

解析: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口头委托仅限于公民,企业不存在“口头”委托,故B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C项忽略了但书规定,故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50. 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 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

正确答案:D

解析: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法院,A选项错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的亮点之一是取消了刑事赔偿“与虎谋皮”的确认程序。申请赔偿不必再以申请确认行为违法为前提,故B选项

错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C选项的表述是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所持观点,仔细想,也不可能说只要行使职权行为还没有被确认违法就永远不超过请求时效。故C选项错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组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主体、身份、行为、结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即是对行为的描述,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A是正确的。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关于“他人”如何理解,显而易见,并不需要法官进行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因此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B是正确的。而“侮辱、诽谤”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C是正确的。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因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52. 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

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1 5条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的犯罪。同时,《刑法》第16条还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A选项中老师将不遵守纪律的学生赶出教室,没有也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该行为会导致学生跳楼自杀,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犯罪。C选项中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小偷突然抽筋溺毙,这是路人不可能预料的,因此也不构成犯罪。B选项中,汽车修理工明知道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仍实施危害行为,放任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犯罪。D选项中,儿童摔成重伤的行为与邻居伸手去接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邻居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没有危害的行为,不存在成立犯罪的前提要件。因此,ABCD均不构成过失犯罪。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53.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中,甲主观上具有伤害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试图拧开放有硫酸的水杯的盖子,只是由于情急之下未能拧开,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而不是不可罚的不能犯,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任由放有硫酸的水杯放在教室,应当预见到该水杯有可能伤害到其他同学,但是并未采取有效手段避免该种伤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丙误拿水杯,致其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B正确,C,D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CD。

54.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正确答案:A,B,C,D

解析:A选项中甲作为公司总经理召开公司大会商定逃税,并指使黄某具体实施逃税的行为,甲公司与黄某成立逃税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教唆犯,黄某是实行犯。黄某在犯罪的实行阶段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并且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对于单位而言,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黄某未按照决定逃税属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因此单位构成犯罪未遂。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B选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虽然法律禁止假币的流通,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假币也是一种商品,犯罪分子在抢夺假币后通过出售、使用,可以获得一定的非法利益。因此,假币仍然是一种财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所以B是正确的。C选项中丙出于出卖的目的,已经实施了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犯罪过程实施完毕后,丙才将婴儿放回原处,拐卖儿童罪已经既遂,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D选项中,丁具有杀死胡某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具体杀死胡某的行为,虽然打数枪均未打中,但是胡某之所以心脏病发,和胡某开枪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胡某死亡后果与丁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D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55.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正确答案:B,C,D

解析: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刑法》规定的对向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与受贿: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前两种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种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错误,B、C正确。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D项中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丁帮助其招募、运送卖淫女,是对王某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构成帮助犯,按照刑法理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D是正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35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按照协助

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56. 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

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

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

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A,C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根据犯罪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A中甲是被假释,不符合适用禁止令的条件,因此A选项的做法是错误的。B选项中乙被判处缓刑,法院依据其尚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禁止其进入特定场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B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第3款的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因此,D是错误的。禁止令的内容要合法,不得侵犯犯罪分子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不能禁止犯罪分子进入公共场所,因此C的做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CD。

57.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因此,C选项中丙父找到丙的同案犯,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行为,不能认定丙构成立功,C项正确。根据该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A选项中,甲提供的是犯罪中掌握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A项正确。D选项丁仅仅提供给侦查机关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D项正确。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立功。因此,B中乙的行为构成立功,B项不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58.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

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正确答案:A,B

解析: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作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将枪支非法送给乙使用,已经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在人前炫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枪支罪,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枪支据为已有的行为。丙将枪支偷出的目的不是据为已有,而是为了揭发乙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将枪支交给了派出所。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丙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就不存在《刑

法》规定的立功的前提。因此C、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59. 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劫持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甲用枪控制司机,迫使其将车开到偏僻路段的行为符合劫持汽车罪的犯罪构成。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甲控制司机后,乙等人在交通工具上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成立抢劫罪,并且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情节,因此B是正确的。乙重伤乘客属于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需另行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是正确的。甲是财物到手,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用枪将司机打死,属于杀人灭口的行为,该行为属于甲个人实施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

罪。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60.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

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正确答案:A,C,D 解析:所谓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A选项中,甲系机关保卫处长,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A的说法是错误的。B选项中,乙并非为获取口供而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刑讯逼供的要件,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因此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因此,C选项中,丙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丁并未使用酷刑,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认犯罪事实,系出于害怕的心理,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CD。

61. 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此,①认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过于绝对,因为存在例外情形,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因此是错误的。②认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是错误的,因为应当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③的行为构成抗税罪,即使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也不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也是错误的。④的主体是扣缴义务人,不属于纳税人,因此不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所以也是错误的。所以,①②③④的说法都是错误的。因此ABCD的说法也都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62. 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正确答案:A,B,C 解析:《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数量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所以A的说法是错课的。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按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因此B认为构成放纵走私罪,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因此C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因此D选项中的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

63.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正确答案:A,B,C 解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乙是民办小学的教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C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其中“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计算非法所得数额的公式应为:非法所得数额二财产+支出一合法收入及非法收入。本案中,在一审中甲明确说明来源系受贿所得,且经查证属实。因此对该钱款应以受贿论处,而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乙仅仅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并没有采取具体的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64. 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正确答案:A,B,C

解析: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内容。其中,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指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指追究犯罪活动是有序的。维护社会秩序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刑事诉讼效益价值包括效率,效益价值与秩序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如果不适当地追求高效率的处罚,忽视了程序的有序性,反而会损害

秩序,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效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65.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具体要求为:(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据此,B、D选项符合题意,C选项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身就是对程序违法的一种救济措施,当选。A选项为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不符合题意。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66. 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

正确答案: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l 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据此,A选项应为口头“传唤”而不是口头“拘传”,D选项连续讯问24小时违反法律规定,B选项和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67. 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

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正确答案:A,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故A,B,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选项D

不包含不能排除存在的情形,说法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68. 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丁系聋哑人

正确答案:A,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

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据此,A、B、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D选项中聋哑人不属于法定监视居住的对象。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69. 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C.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D.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正确答案:A,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据此,选项A、B表述错误,选项C表述正确。《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所以选项D表述错误。综上,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70. 关于对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警告制止 B.强行带出法庭

C.只能在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D.只能在10日以下处以拘留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直接考查法条。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所规定的,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选项ABC符合法律规定,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71. 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正确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选项A,B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决定权,但没有执行权,故选项C错误。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D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72.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需要出庭作证的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B.警察就其非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不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C.对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确有必要时,可以强制到庭作证

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只有情节严重,才可以处以拘留,且拘留不可以超过10日

正确答案:A,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故选项A正确,选项B明显错误。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D选项正确。C选项中强制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出庭作证应当排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故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

73.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B.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

殊形式

C.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

D.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据此,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与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仍然属于不公开审理。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AB。

74. 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正确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据此,选项A、B正确,选项C、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75. 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交通肇事罪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刑讯逼供罪

正确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读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法定刑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选项A正确。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选项C正确。根据《刑

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该罪虽然属于《刑法》第四章规定的犯罪,但是并非因“民间纠纷”引起,因此选项D错误。B选项值得商榷。司法部公布答案为AC,排除B选项。而根据《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一般为自诉,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依法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据此,B选项符合题意。

76.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正确答案:B,C,D

解析: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从2元降为1元似乎减少了收费体现了执法为民,但原本的2元也是不应当收的,故A选项错误。B、C、D选项正确,均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其中,C选项同时体现了高效便民的精神。D选项与《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的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形式息息相关。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77. 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正确答案:A,D

解析: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程序因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而启动,故B选项错误。C选项是合法行政原则的体现,故不当选。A、D选项正确,均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

78. 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正确答案:B,C

解析:合理行政原则体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

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有多种手段可选择时,应当尽量避免选择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之中。A选项是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故不选。D选项则是诚实守信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要求,BC选项属于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79. 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B,C

解析:对醉酒的人进行约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故A选项错误。其实这里的“扣留”一词是不确定的法律表述,《海关法》第6条规定了经关长批准可以对走私嫌疑人“扣留”24~48小时的行政强制措施,本题语境下的扣留即为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的约束至酒醒。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宋某的亲戚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选项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项是原告所在地,C项是

被告所在地,两者都有管辖权。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80. 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A,B,D

解析: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

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根据该条规定,扣押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B项错误:检测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项错误。司法部公布答案为ABD。对于C项,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分析本条的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不同的保管主体。被扣押的财物一律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不得交由当事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而对于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行政强制法》对查封与扣押可否委托第三人保管所持态度是不同的,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从职权法定的原理上说,如果对扣押没有单行法的特别授权,行政机关便将扣押的财物交由第三人保管,属于违法的“法外行政”。所以,本书认为C项说法也错误,为应选项。

81. 田某认为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更正,该局拒绝。田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法院起诉

B.区人社局应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C.田某应提供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的事实根据 D.法院应判决区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32条、《行诉法解释》第26条以及《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故B选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所以,C选项正确。关于D选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9条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本题中并未给足法院应作何判决的条件,所以D项笼统地说“应判决在一定期限内更正”是不严谨的,也有可能“判决重新答复”,也有可能“判决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所以,D选项的表述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82. 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

正确答案:D 解析: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丙虽然与被处罚的甲和乙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处罚必须“_人一罚”,对每个被处罚人必须独立打印一份一个单独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丙没有受到处罚,在案件中最多可以作为证人出庭。造纸厂厂长与协商污染赔偿问题有利害关系但与本案诉讼的治安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厂长虽为举报人但仍然不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故选项A、D正确。本案情形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乙虽然受到独立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被处罚的事实是与甲基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乙不起诉即表明对行政处罚“满意”,在甲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不能被追加为共同原告,而只能作第三人,所以B选项错误。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服处罚决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未提起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故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D。

83.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正确答案:A,B

解析: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

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这里的“二审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包括:(1)一审法院重审改判无罪的;(2)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3)检察院在发回重审过程中主动要求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的。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区法院,A,B选项错误。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的亮点之一即取消了法院、检察院的共同赔偿机制、完全贯彻了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规则。此案中的区公安分局不会作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被批准逮捕后的拘留就不能称之为错误拘留。既然区法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则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C选项正确。D选项“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完全正确,根据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规则,此时的区公安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

84. 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案中规划局作出的静态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通常理解为行政处罚,否则B选项的干扰项、D选项的适用简易程序就没有价值了。而将这个静态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决定付诸实施时则将其理解为行政强制执行。其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如果伴随着行政处罚的典型行政罚款,则责令拆除就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性质了。在这种观点下责令拆除应当理解为一种责令相对人履行作为义务的行政命令。至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所以《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由上述分析可知,《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和《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二者性质不同,A正确;《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错误。《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公司不服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正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不属于上

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85. 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

A.黄某要求市政府提供公开发行的2010年市政府公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 C.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院起诉 D.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B,C,D

解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2条,A选项:不应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B、C选项正确。关于D选项,副市长的兼职情况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应当公开。高某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高某不能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被告因而拒绝提供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

86.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 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

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

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

正确答案:A,D

解析:甲用1万元购买假币10万元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即可视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购买假币的数额是以假币的总面值计算的。而不是扣除成本,: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甲是中国人,按照属人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审理本案,而不是保护管辖原则,因此C是错误的。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

境的行为。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

87.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行贿罪

B.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C.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正确答案:B,C

解析:赵某是赵氏调味品公司的员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请求其帮忙加盟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明知甲不符合加盟条件,仍为其办理加盟事宜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不具备该主体条件,因此不能成立该罪。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88.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第21 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甲未经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A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甲明知“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仍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B正确。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销售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的不合格调味品,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C是正确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89. 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抢劫罪论处 B.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C.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D.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正确答案:D

解析: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因此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及支付钱款的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到加盟店的目的是批发1万元调味品,只是因甲的态度不好打算离开,因此甲从事的是正常商品买卖。虽然甲迫使乙多交2000元,但是与合理价钱相比,二者相差并不是很大,因此应认定甲的行为构

成强迫交易罪。所以D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90. 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 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B,C 解析:超过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4倍的贷款利息,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一般来说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若是扰乱了市场秩序则构成犯罪。题干显示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并未提及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A、D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甲虚构事实,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

骗罪,因此B、C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91. 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B.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

C.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 D.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法院对余款500万元不能进行追缴

正确答案:A,B,C

解析: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金额为2000万元。因此A、B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64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请回答以下问题。

92. 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 B.检察院 C.法院

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

正确答案: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由此,法律只规定了检察院和法院可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从法条直接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BC。

93. 法院审理刘某强制医疗一案,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B.鉴于刘某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

C.法院认为刘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 D.本案受害人不服法院对刘某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正确答案: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选项A正确。本题中,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故选项B错误。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法院作出的是“决定”而不是“裁定”,选项C错误。受害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CD。

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 请回答以下问题。

94. 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

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

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直接考查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l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选项A、B、D正确。第116条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95. 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

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正确答案:A,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故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故选项A、C正确,选项B错误。第124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以上条款同样适用

于询问被害人,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96. 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正确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据此,在侦查活动均可视情形实施查封、扣押,而不仅限于勘验、搜查中,A选项错误:侦查人员须经批准方可扣押邮件、电报,C选项错误。第142条规定:“入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故选项B中“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产表述错误,应为“查询、冻结”。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

为D。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请回答以下问题。

97.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的复议机关乙县政府改变了被申请人乙县药监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是乙县政府,A、B选项错误。对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一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前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因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l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却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行为。虽然结果相同,但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所以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D选项所在地的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98. 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

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

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正确答案:B,D 解析: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本案中为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的合法性,而不直接审查药厂行为的合法性。A选项的表述将两者至于同等的地位是错误的。关于B选项,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其依据为《行诉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

件事实为依据。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

99. 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A,B,D 解析:关于A、B选项。《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题干中的扣留是暂扣、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A选项的扣留驾驶证的行为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吊扣驾照行为(3个月)。最高院在有关批复中也确认暂扣驾驶证和车辆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选项AB正确。C,D选项的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1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有:“(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D选项正确则C选项一定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100. 廖某在监狱服刑,因监狱管理人员放纵被同室服刑人员殴打,致一条腿伤残。廖某经6个月治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

A.医疗费

B.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C.残疾赔偿金

D.廖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正确答案:A,B,C

解析:A,B、C、D选项的依据均为《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国家赔偿中的生活费仅在死亡及“全残”一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存在,本题中的廖某属于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赔偿标准中不包括·生活费。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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