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峻县舟群路道路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xx]24号)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 天峻县舟群路道路建设项目(东至江河路、西至水电路、南至315国道、北至滨河大道)。
上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天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项欠华旦 联系电话:0977-8268652
办公地址: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路(农业银行对面)。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联系人:张志成
联系电话:0977-8268183
办公地址: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路(农业银行对面)。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xx年9 月18 日-20xx年12月18日。
五、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共同做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天峻县第一幼儿园操场、江河路、舟群路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如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峻县人民政府
20xx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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